既然神判是将人与自然界诸神联系到一起,去调解人类社会的纠纷,那么就会使得神判具有仪式性、权威性、习俗性,以及惩罚、威慑等属性,与以后的法律形式相类同,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功能。因此,神判作为一种集体意识,渗透到人们心灵深处,就有了存在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,被人们普遍接受,逐渐形成了以神判作为外部表现形式,以人判作为实质内容的裁决形式,可以人为操纵,也可以为政治服务。
由于地理环境、生活方式、宗教信仰、文化习俗的不同,各民族在神判种类、实施方法上有多样性。具体到藏族社会,藏族人民也有自己的神判习俗。在佛教传人藏区之前,西藏民间信仰主要是辛饶米沃且创立的原始苯教。从很多古藏文文献和古老的神话传说中,可以发现苯教对自然与人的认识,是以万物有灵为基础的,认为人、树木、岩石、湖泊、山川等都是有灵的,这就形成了藏族人民对神的崇拜,相应的神判文化也就客观存在,深深地扎根于藏族社会中。这对藏族人民的宗教信仰、习俗的形成影响非常之大。据土观·罗桑却吉尼玛的《土观宗教源流》记载,吐蕃第八代赞普止贡赞普时,从“克什米尔、勃律、象雄等三地请来三位苯教徒……其中一人以色绒、神言、活血等作占卜,以决祸福休咎。”这说明,吐蕃时期西藏地区就有神判习俗存在。几千年来,神判习俗源远流长,广泛流寓于藏族社会,深入藏族人民的心灵,形成共同的信仰。
这种神判习俗与藏传佛教理论结合之后,就典型地表现在藏族活佛转世制度上,体现出了神判文化的种种属性。藏传佛教自噶玛噶举派开始实行活佛转世制度后,到格鲁派兴盛时,形成了达赖喇嘛及班禅额尔德尼两大活佛转世系统。这种活佛转世制度在藏区和蒙古地区的藏传佛教寺院中颇为兴盛。据汉文和藏文史料记载,在清代,有达赖喇嘛、班禅额尔德尼、哲布尊丹巴、章嘉、第穆、帕巴拉、嘉木样、热振等著名的活佛转世系统。当活佛圆寂后,需要通过一系列仪轨来确认继承其宗教权力的转世呼毕勒罕(蒙语,即灵童,意为佛的化身),这就体现了神判文化。